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。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。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,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,他的僱傭合約便屬「連續性合約」,可受到《僱傭條例》的保障。
只要不違反《僱傭條例》的規定,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。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,如有終止或減少《僱傭條例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、利益或保障的含意,即屬無效。
工資的定義包括工作所得的報酬、收入、津貼、佣金、超時工作薪酬、小費及服務費等。若超時工作薪酬屬固定性,或在一年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%,在計算僱員的福利時,亦應包括在工資的範圍內。
僱主須在工資期最後1天完結時支付工資給僱員,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。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,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。
僱主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。
休息日 |
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,每7天便可享有1天休息日。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,可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|
法定假日 |
所有僱員,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,均可享有12日法定假期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,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|
有薪年假 |
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,便可享有有薪年假。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年資由7天逐遞增至最高14天。年假薪酬相等於僱員在該段假期內工作所應得的工資 |
產假 |
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,並給予僱主懷孕通知,便可享有連續10星期的產假。僱員如在產假開始前已為僱主服務滿40星期,便可享有相等於正常工資五分之四的產假薪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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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息日由僱主指定,並可分為固定性及非固定性﹕
固定休息日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。
非固定性休息日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。口頭通知、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。
在僱員同意下,僱主可另定休息日,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。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後的30天內。如休息日適逢法定假日,應於翌日補假。
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,在第1年內每服務滿1個月,便可累積兩天有薪病假﹔由第2年起,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。最多可累積至120天。
僱員如﹕
- 累積了足夠的有薪病假﹔
-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﹔及
- 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
便可在病假期間享有相等於正常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。僱主不得在僱員放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。
僱主或僱員終止僱傭合約,須通知對方,所需的通知期為﹕
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– 依照雙方協定的通知期,但不少過7天
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– 不少過1個月
如明確協定有試用期,在第1個月的試用期內終止僱傭合約,無需通知期。在第1個月後的試用期內,所需的通知期為﹕
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– 依照雙方協定的通知期,但不少過7天
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– 不少過7天
僱主或僱員可支付對方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,作為代通知金。
僱主應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。
以上是僱傭條例中主要條款的簡介,詳情可向勞工處查詢 2343 22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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